爱茉莉太平洋告赢了一家拼多多店铺!
添加时间: 2023-12-26 08:51:39   作者: 细黄沙 粗黄砂 袋装

  怀着侥幸心理,钻着平台漏洞碰瓷大牌,被处罚后“以不知者无罪”做辩驳,已不再管用。

  判决书显示,原告爱茉莉太平洋发现被告臻泰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臻泰美妆),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爱茉莉太平洋的合法权益。

  臻泰公司辩称,其是在拼多多平台上传的爱茉莉护发精油产品,当时爱茉莉品牌方并没有要求平台让商家上传授权,所以品牌方是默认商家能上传他们的产品的。且被告臻泰公司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是在明通批发商业市场拿的货,市场的商户有营业执照,也得到了当地政府肯定。同时,被告没有辨别产品真假的能力,如果真的拿到了假货也是辨认不出来的,没有知假卖假的故意。产品在市场里面拿的,是有合法的凭证,也有聊天记录,被告是以正品价格进货,在平台也是合法销售,不属于侵权。

  但在庭审时,被告臻泰公司未能提供送货单原件,且上面产品的名字未提到爱茉莉,不能提供其在答辩中称的具有合法来源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所以没办法确认其来源是否合规。被告臻泰公司聊天记录显示侵权产品进货价低于市场,与其辩护所说以正品价格进货不符。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护发精油与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主要组成部分相同,仅英文字母和汉字的排列等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对原告爱茉莉太平洋注册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爱茉莉太平洋确认被诉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法院对臻泰公司合法来源进行抗辩。首先,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及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美妆产品的销售者理应对此知道。其次,被告系通过微信群购买涉案商品,而非正规商铺,被告亦未提交有关销售方资质的证据。最后,该微信群销售的涉案商品的价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核实。

  综上,法院对于被告的来源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拼多多上产品营销售卖情况对被告做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4.52元。

  在此次案件中,被告臻泰公司一直提到渠道正规,可以证明产品为正品,但在后续辩驳中又迟迟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且产品被证实为假冒侵权产品,最后导致败诉。而针对爱茉莉太平洋在开头所说没有经过授权又产生新的疑问,未经品牌方授权可以售卖正品吗?

  根据拼多多知识产权平台的规则以及商标使用权限的解释,厂家与经销商或者代理商进行货款交易后,厂家收到货款,代理商拿到产品。除非是在厂家与代理商有单独签署独立的经销许可协议,如不允许在拼多多平台或者类似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等规定,否则无权限制卖家在任何渠道销售该产品,因此,拼多多并不受理以厂家未授权销售等理由所发起的投诉。

  而在类似的淘宝平台也有相关规定,个人卖家售卖产品,不需要授权,只要能验证自己商品来自合法渠道,有证据发票就可以直接上架售卖,售卖过程中,并没有突出展示品牌方的商标,没有盗用品牌方的图片,很难被判定为侵权。

  可见,没有强制要求生产商的授权,平台对此也并不承担监管责任,所以产品很难保证正品。对于产品是不是合格的监管只能由消费者以及卖家来负责,或者等待企业倒逼。而电子商务平台体量庞大,涉及品类众多,品牌方若对此进行监管,则要付出巨大代价。这也是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为人所诟病的原因。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在拼多多以“爱茉莉护发精油”为词条进行搜索,发现原本在天猫国际“爱茉莉个护海外旗舰店”售价为79元的护发精油,在拼多多大多以3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且销量排在第一的商品外观与旗舰店商品外观近似,拼单数量达10w+。

  与拼多多、淘宝不同,在天猫上售卖的商品,一定要有正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或授权到期,天猫店是不能销售品牌的。天猫规则规定:(1)商家资质失效前,必须要提供有效资质;(2)在收到商家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提供合格资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经营资质的,天猫会对其店铺进行店铺监管,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提供品牌资质的,天猫会先行取消相应品牌授权并下架相关商品 ,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问题,天猫有权进行清退。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除已撤诉案件,今年,爱茉莉太平洋已获至少4家店铺的侵权赔偿,产品涉及兰芝隔离、悦诗风吟散粉、爱丽小屋眉笔等,获赔金额在4500元至2.6万元不等。

  在上述法院裁判文书中提到,爱茉莉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作为销售者应该有基本了解。这也给每一个美妆从业者提了个醒,以无知者无罪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企图将商品品控责任全部归于平台并不合理合法,产品质量出了问题,销售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监管,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做了指示。

  《意见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责任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要求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要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的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该稿也从进货查验、信息展示、风险控制、召回要求和配送要求上做了详细规定。该稿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有效期、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规定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也被提到,不过此次更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在以往,平台作为交易集聚地,需要一些开放措施来吸引商家入驻或者是消费的人购买,但并不意味着市场会一直对假冒伪劣产品保持纵容。

  在国家层面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落实到每个行业就是从量到质的转变。以往粗粝生产制造的行业如果不进行自我改革,终究成为时代的炮灰。对于产品质量要严格把关,进货时留存好相关证明,既是对消费的人负责,也是平台经营者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力的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