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高低不平最大相差6厘米 宣城一开发商被判赔偿
添加时间: 2024-01-08 08:06:28   作者: 建筑防水材料 填缝剂

  宣城一市民马先生花了百余万购买了一套新房,然而,装修时发现,餐厅的房顶高低不平,经过测量,餐厅净高最大差距多达6厘米。他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给出的方案是“批腻子找平”维修。马先生认为,这种维修方式显然不合适,存在脱落的安全风险隐患。为了讨一个说法,马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近日,宣城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7年11月12日,马先生购买了由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生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德市的一套房屋,双方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2.9米,建筑面积共134.6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99平方米,该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8035.07元。

  2019年9月,双方就案涉房屋办理交房手续。随后,马先生找了装修公司,对新房开始装修。然而,在装修的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套内餐厅顶棚高低不平,为此,他询问开发商祥生公司,祥生公司提出通过“找平”的方式予以处理。马先生认为,“批腻子找平”的维修方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因为涂太厚容易脱落,因此,他投诉至广德质监站。

  广德质监站查看后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为该业主套内餐厅部位净高满足规定的要求,但净高极差(极差是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差距)实测约为60毫米,超出规范允许范围。对于房顶高低不平的事情,马先生此后采纳装饰公司建议,以“顶面最低点”吊顶方式来进行遮盖、改观,由此支出的装饰费用1950元。

  马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顶面不平的整改费用1950元,并且赔偿违约损失,按照总价款的5%,赔偿54100元。

  祥生公司称,案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是广德市质监站的信访回复,不属于鉴定意见,作出的净高极差“超出规范允许范围”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不足以推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结论,不应采纳并作为认定质量缺陷的依据。

  祥生公司认为,就马先生投诉的问题多次沟通维修事宜,但对方均以维修方案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拒绝维修,以致祥生公司没办法进入房屋现场查看及做维修。祥生公司认为,本案的净高极差问题未对马先生在居住使用功能上造成不利影响,房屋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不存在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为质量缺陷。“案涉房屋餐厅部位净高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虽净高极差约6厘米,但不属于不可修复的情形,对空间体积不构成影响,不存在实际使用空间的缩小的问题。”

  广德法院一审认为,马先生购买商品房本质是购买房屋实际使用的空间,案涉房屋套内餐厅部位净高极差约为6厘米,导致实际使用空间缩小,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实际影响马先生的使用及居住感受,无法直接计算经济损失。综合考量违约情形、修复对装饰装修工期延长及对居住使用影响等因素,酌定祥生公司赔偿马先生违约损失28000元。

  据此,一审判决,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修复费用1950元;赔偿违约损失28000元。祥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二审认为构成质量缺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城一市民马先生花了百余万购买了一套新房,然而,装修时发现,餐厅的房顶高低不平,经过测量,餐厅净高最大差距多达6厘米。他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给出的方案是“批腻子找平”维修。马先生认为,这种维修方式显然不合适,存在脱落的安全风险隐患。为了讨一个说法,马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近日,宣城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7年11月12日,马先生购买了由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祥生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德市的一套房屋,双方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2.9米,建筑面积共134.6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99平方米,该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8035.07元。

  2019年9月,双方就案涉房屋办理交房手续。随后,马先生找了装修公司,对新房开始装修。然而,在装修的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套内餐厅顶棚高低不平,为此,他询问开发商祥生公司,祥生公司提出通过“找平”的方式予以处理。马先生认为,“批腻子找平”的维修方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因为涂太厚容易脱落,因此,他投诉至广德质监站。

  广德质监站查看后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为该业主套内餐厅部位净高满足规定的要求,但净高极差(极差是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差距)实测约为60毫米,超出规范允许范围。对于房顶高低不平的事情,马先生此后采纳装饰公司建议,以“顶面最低点”吊顶方式来进行遮盖、改观,由此支出的装饰费用1950元。

  马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顶面不平的整改费用1950元,并且赔偿违约损失,按照总价款的5%,赔偿54100元。

  祥生公司称,案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是广德市质监站的信访回复,不属于鉴定意见,作出的净高极差“超出规范允许范围”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不足以推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结论,不应采纳并作为认定质量缺陷的依据。

  祥生公司认为,就马先生投诉的问题多次沟通维修事宜,但对方均以维修方案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拒绝维修,以致祥生公司没办法进入房屋现场查看及做维修。祥生公司认为,本案的净高极差问题未对马先生在居住使用功能上造成不利影响,房屋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不存在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为质量缺陷。“案涉房屋餐厅部位净高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虽净高极差约6厘米,但不属于不可修复的情形,对空间体积不构成影响,不存在实际使用空间的缩小的问题。”

  广德法院一审认为,马先生购买商品房本质是购买房屋实际使用的空间,案涉房屋套内餐厅部位净高极差约为6厘米,导致实际使用空间缩小,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实际影响马先生的使用及居住感受,无法直接计算经济损失。综合考量违约情形、修复对装饰装修工期延长及对居住使用影响等因素,酌定祥生公司赔偿马先生违约损失28000元。

  据此,一审判决,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修复费用1950元;赔偿违约损失28000元。祥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二审认为构成质量缺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